2文件编号/文献标题:中国教育年鉴1949-1981
引文内容:
(以下为原文进行文字提取的结果,实际以文献本体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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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高等学校和科学研究机构招收硕士生,是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培养在本门学科上掌握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具有从事科学研究、教学工作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的又红又专的高级专门人才。对博士生要求在本门学科上掌握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工作和相应的教学工作能力,并在科学或专门技术上做出创造性的成果。
三、招收研究生的计划由教育部统一规划审批。各招生单位在制订本单位招生计划时,应遵循下列原则:
(一)制订硕士生和博士生的招生计划,应当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出发,以国务院批准的博士学位和硕士学位授予单位及其学科、专业为依据,并综合考虑当前培养研究生的指导力量、科研基础、实验设备和图书资料,住房条件以及经费来源等因素。
(二)凡经国务院批准有权授予博士学位和有权授予硕士学位的单位及其学科、专业,可招收博士生和硕士生。从未招收研究生的高等学校和研究机构,一般不能招收硕士学位研究生。个别具备下列条件的专业可以申请招生。
第一、有学术水平较高,在教学或研究工作中有成绩,目前正在从事科学研究的教授、副教授(研究员、副研究员或相当职称的人员)担任指导教师。
第二、高等学校应能为硕士生开出必修和选修基础理论,专业理论和较高水平的实验技术课程,科学研究机构应有研究生院,或与高等学校合作,能为硕士生开出上述各项课程,或配备足够的教学力量,指导硕士生学习上述各项课程。
第三、在培养研究生的有关学科方面,有确定的科学研究方向和项目,能解决研究生作硕士学位论文所需要的科学实验设备和有关的图书、资料。
第四、研究生考核管理制度健全。
第五、有比较好的住宿和学习条件,每人的住宿面积不能低于4平方米。
具备上述条件的学科、专业,可填写《一九八×年招收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计划表撇招收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学科专业简况表》及《招收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指导教师简况表》报主管部门,经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并报教育部备案后,才能招收硕士学位研究生。
(三)根据确保质量,保证重点的原则,各招生单位在制订招生计划时,应当根据国家的需要和本单位的实际条件,首先分配有权授予硕士学位的单位及其学科、专业一定的招生人数。由于目前经国务院批准的有权授予硕士学位的单位及其学科、专业是第一批,还有一些已经具备或基本具备培养研究生的条件,尚无权授予硕士学位的少量学科、专业,在培养条件逐步充实和加强以后,还可以在适当时间申请学位授予权。因此,在重点保证授予单位及其学科,专业之外,也要适当照顾上述的培养单位及其学科、专业,分配给一些招生人数。
(四)从目前分配工作中反映出来有些专业如农林、政法、财经以及工科的一些通用专业等供不应求,也有些专业供过于求。前者如果培养条件较好,可以多招一些,而后者应适当控制,少招一些,或者暂停招生1年。对于薄弱的学科和缺门的学科,也应当作一定安排,以利发展和继承。
(五)每位指导教师每届招收硕士生的人数,一般不能超过3名,每届招收博士生的人数,一般不能超过两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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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学习期间的待遇:
为了更好地解决研究生学习期间的物质生活条件,保证他们安心学习,教育部、财政部于1981年12月10日发出《关于改变研究生学习期间生活待遇问题的通知》。
《通知》对普通高等学校研究生在校学习期间的生活待遇问题重新规定如下:
(一)从1982年1月1日起,在普通高等学校学习的、没有参加过实际工作的研究生助学金标准定为:攻读硕士学位的研究生,第六类工资区每人每月46元,另加副食品价格补贴(按学校所在地政府规定发给职工的副食品价格补贴标准,下同),取得硕士学位后攻读博士学位的研究生,第六类工资区每人每月57.5元,另加副食品价格补贴。
(二)1982年1月1日以后,国家职工被录取为普通高等学校脱产学习的研究生,一律实行人民助学金制度,其标准按学校所在地同工种同级别职工标准工资的百分之九十计算,另加副食品价格补贴,由所在学校发给,不再享受原单位的工资待遇。如折算后,低于第一条规定标准时,则按第一条规定标准发给。
(三)现在由原单位照发工资的国家职工在普通高等学校脱产学习的研究生,可继续享受原单位的工资待遇至毕业为止。原工资额(含副食品价格补贴、生活费补贴)低于第一条规定标准的,其差额由所在学校给予补足。
(四)为了解决研究生本人在校学习期间学习生活上的特殊困难,另外再按每人每月2元的标准编列预算,由学校集中掌握,作为对研究生的临时困难补助使用。
(五)研究生在校学习期间的书籍费,攻读硕士学位的每人每年40元,取得硕士学位后攻读博士学位的每人每年60元。具体发放办法由学校研究确定。
各部门所属研究机构招收的研究生,其助学金和书籍费的标准,可按上述规定标准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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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为了合理解决培养研究生的物质条件,更好地完成培养研究生的任务,教育部、财政部于1982年3月19日颁发了《关于普通高等学校“研究生业务费”开支问题的试行规定》,对普通高等学校研究生实施业务费作了如下规定:
(一)“研究生业务费”开支范围包括:材料费,试剂费,加工费,试验费,必需的专业参考书刊、资料和小型低值仪器设备费,出差费,以及聘请校外有关方面专家审阅研究生论文和参加研究生论文答辩时必须开支的有关费用。
(二)“研究生业务费”的开支标准,根据科类,培养硕士研究生每生每年:工科、农科、林科、医药、理科、体育1200元,文科、财经、政法、艺术800元。培养博士研究生按硕士研究生相同科类标准另增1倍计算。研究生业务费,均在上级主管部门核定的“高等学校经费”内,由学校统一掌握使用。
(三)研究生进行科学研究和撰写毕业论文,凡属承担国家科学研究任务和部门委托科研任务,或参加学校自选科研项目研究的,其费用分别在“科技三项费用”、“代管科研经费”、“教育事业费”款的“科学研究费”项下列支。
因增加研究生所需增加的人员经费、公务费、教学设备和一般设备费等,由学校统筹安排在“高等学校经费”的相关条目内安排列支。
(四)研究生到外地参加有关会议或进行调研等活动,其费用分别按下列标准掌握:
1、凡属承担国家重大科研任务和部门委托科研任务,或参加教研室自选科研项目研究,以及参加指导本、专科学生生产实习的,其出差费可按学校所在地区差旅费规定开支标准,视同一般工作人员出差处理,但出差期间一律不准乘坐飞机。
2、凡为完成毕业论文去外地搜集资料,听取学术报告,或进行一般实习的,除住宿费可比照一般工作人员出差待遇外,其余费用一律按本、专科学生生产实习经费开支标准执行。
(五)学校聘请校外专家评阅研究生毕业论文和参加论文答辩,对硕士研究生,不论聘请校外专家人数多少,按论文份数计付酬金,即:评阅论文每份共付酬金20元,参加论文答辩每份共付酬金10元;对博士研究生,按规定应聘请校外专家的人数和论文份数计付酬金,即:评阅论文每人每份付酬金15元,参加论文答辩每人每份付酬金10元。受聘外地人员的往返车、船费、住宿费以及受聘人员的酬金,均由聘请学校在“研究生业务费”内列支。受聘人员在被聘期间的伙食费(含途中伙食补助、住勤费)等各项费用,一律由本人自理或在酬金内扣除。受聘人员所在单位不再给被聘人员报销任何费用。
校内有关人员,参加评阅研究生论文或论文答辩,应记入教师教学工作量。
(六)各部门所属研究机构的研究生业务费开支,可参照上述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在上级主管部门核定的事业费内统筹安排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