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94章 火力全开(1 /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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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武德三位法官的期待下,林河幽幽道:“至于被告方的第二个观点,在当时那种情形,只要林悠悠一声呼救,就可以打断连接。”
“这一点,我实在不敢苟同!”
“在这里,我要声明一点,我的当事人林悠悠今年并未满十八岁,在法律上属于未成年人。”
“而被告人李野雄,今年已经三十岁了,两人的年龄,阅历,生活经验都是有种十分巨大的差异。”
“而且,他的身份,还是林悠悠的经理,两人属于上下级关系。”
“李野雄的经理身份,对于林悠悠这种新进入公司的员工,同样是有着巨大的优势地位。”
“无论从哪方面来看,李野雄都存在着对林悠悠的精神压制作用!”
“就算他当时没有使用暴力胁迫,这些心理压制,也足以让林悠悠这种涉世未深的小女孩不能反抗,不敢反抗!”
“而且,最重要的一点,两人的连接行为并非是自然中止,而是被林悠悠强行切断。”
“难道,这还不能证明李野雄当时对我方当事人的胁迫吗?”
听了林河的辩论观点,马涛整个人都惊呆了。
他一直都是这么犀利的吗?
还有,林悠悠今年只有十八岁,这踏马我也不知道啊。
李野雄利用自身优势地位,况且对方还是个未成年,这件事情发展到现在,的确是有些难搞了。
马涛眼珠子急转,心中考虑该如何反驳对方。
咚!
“下面,请被告方进行发言或提出观点进行辩驳!”
马涛搜肠刮肚一番,心中已然有了主意,冷笑道:“我姑且承认,原告方律师说的这些都是客观事实。”
“但就凭这些,就要认定我方当事人是在枪尖,这未免太过主观了一些吧。”
“毕竟,这都是你方的臆想,想要罪名成立,这是远远不够的。”
“法庭是个讲究证据的地方……”
刑事案件跟民事案件最大的不同就是,刑事案件想要定罪,就必须要拿出切切实实的证据来,否则,就要做对行为人有利的推断。
一句话,没有证据,什么都是空谈。
正是基于这点,马涛才敢如此有恃无恐。
林河轻笑一声:“证据,我自然是有的。”
“我这里有一份派出所当时对李野雄做的笔录,上面还有李野雄所按下的指印。”
“我特意复印了几份,你方要不要鉴定一下真伪?”
听到‘派出所笔录’几个字,马涛蛋蛋猛地一缩。
这笔录竟然……
但转念一想,这好像也没什么大不了的。
如果笔录真的有什么不对的话,李野雄早就被立案逮捕了,这件案子也不用拖到现在二审了。
想通了这点,马涛大方的摇摇头:“不用了,接下来还请原告律师展示一下。”
“你手中的那份笔录上到底有什么证据可以证明,我的当事人李野雄那天晚上对林悠悠有什么胁迫行为吧。”
林河耸耸肩,将手中的笔录交给台上的三位法官一份。
这才说道:“三位法官请看第59条,警察同志问:你当时说了什么?”
“李野雄回答:我就是开玩笑的说,宝贝,要听领导的话,不然我会生气的!”
“第66条,李野雄回答:别叫,这里人来人往的,万一被人看到,那可就丢人了。”
林河话音刚落,被告席上的李野雄就坐不住了。
咆哮道:“这又能说明什么,平日里我跟林悠悠都是这么开玩笑的,不信,你可以问问她。”
“开玩笑?”林河冷笑一声:“抱歉,我的当事人可不认为你是在开玩笑。”
旋即,他将目光看向台上的法官道:“法官同志,我举个例子!”
“张三跟李四是邻居,张三每天都对李四说:老子今天要开枪打死你!”
“李四见张三两手空空,根本就没把他的话放在心上,甚至是还骂张三是沙雕!”
“可是有一天,张三真的拿了一把枪指着李四的脑袋,一脸认真道:老子今天要开枪打死你!”
“你们觉得这时候李四是会继续骂张三是沙雕,还是会跪地求饶?”
武德三人对视一眼,脸上的表情皆是有些沉重。
武德面无表情的说道:“请原告方律师继续你的观点陈述!”
“我想说的是,同样是一句话,境遇不同,心态不同,所以,这句话的性质也就发生了巨大的改变。”
“大家不要忘了,李野雄当时的状态是在进行强制连接,自身又处于优势地位,而林悠悠则是一个涉世未深的小姑娘,这句话对她造成的心理压力可想而知。”
林河说完,微微喘了一口气。
“我反对!”
马涛站起来,大声道:“原告所说的这些,依旧是主观臆测,根本就不能证明什么!”
“不不不!”林河笑道:“这不是主观臆测,而是根据当时的情形,对当事人双方的心理状态进行客观剖析!”
“在这里,我必须要强调一点,林悠悠强行切断连接之后,并没有在原地作过多的停留。”
“而是直接到附近的派出所进行报案,并且在路上,还随手拨打了报警电话。”
“大家用正常人的思维想一下,如果她是自愿的,或者是有那么一丝丝同意,也会留在现场,给被告人李野雄一个解释的机会吧。”
“可是呢,林悠悠并没有这么做,而是直接选择报案。”
“根据我国刑法236条对枪尖罪的定义,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它手段,使妇女不能反抗,不敢反抗。”
“注意,这里的胁迫手段并非是指单一的肢体强迫,还可以包括对被害人进行威胁,恫吓,达到精神上的强制,使妇女不敢反抗的手段,胁迫的核心是足以引起被害妇女的恐惧心理,使之不敢反抗,从而实现行为人的意图。”
“结合双方在地位,心理,阅历等一些因素,以及李野雄在派出所所做出的笔录,最重要的还是林悠悠的事后反应。”
“因此,我认为这是一起精神压制类型的枪尖案,而且我方当事人林悠悠并未年满18岁,属于不完全民事能力责任人,所以,我要求法庭对被告人李野雄严判!”
咚!
法槌落下。
武德目光看向马涛:“请问被告方,是否要对原告方提出的观点进行辩驳?”
“或者是,你方可以提出有力证据,证明当时双方的行为实属自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