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64章 怎么可能是他?(1 /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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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河解释道:“刑法193条第3款规定: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所以说呢,捡到信用卡消费,想要不涉及犯罪,就要把金额控制在1000元以下。”
“小天,你懂了吗?”
林河说完,冲着古小天露出两排洁白的牙齿。
“有这么一条规定吗?”古小天有些不确定道。
“废话。”林河翻了翻白眼:“自己拿手机查法条去吧。”
果然,对面的古小天还真拿出手机翻看起来。
林河看得一阵无语,这小子太放肆了,居然敢怀疑我张某人说的话。
半晌之后,古小天放下手机,冲着林河道:“唉,林律,神了,还真有这么一条解释法条。”
“怪不得大家都说龙国法律一斗……”
“行了,行了。”林河摆摆手道:“既然你知道答案了,那么接下来就换我考考你。”
“假如说张三捡到了这张没有密码的信用卡,此后的一个月,他每天都拿着这张信用卡在楼下的早餐店吃早点。”
“最终,消费金额为677元。”
“一个月后,失主发现了有人一直在盗刷自己的信用卡并报警。”
“张三被检察机关起诉,请问张三的行为有没有构成犯罪?”
听过林河的问题,古小天不假思索:“有,张三构成了盗窃罪。”
“为什么呢?”林河笑眯眯的问道。
古小天直接道:“在我国刑法中,有一个概念叫做连续犯罪,这个概念同样也适用于盗窃罪。”
“刑法规定:所谓多次盗窃,应为二年内盗窃三次以上的。”
“这一规定主要指三次以上盗窃累计数额仍达不到较大者。若在追溯期限内,多次盗窃数额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可以以"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的情形来定罪处罚。”
古小天说完,一脸小得意的看着林河。
林河轻轻抚掌:“不错,不错,这个答案十分标准。”
“下一个问题,张三和李四为同村居民。”
“这天,张三经过李四家门口,发现屋内桌子上放了一包华子。”
“走近一看,张三心中大喜,因为这包华子还未开封。”
“于是,满心欢喜的将这包华子顺走了。”
“请问,张三的行为有没有犯罪?”
“这个嘛!”古小天想了片刻,道:“张三的行为应该属于入户盗窃,而且是加重型犯罪。”
“如果量刑,起码在三年以上。”
林河追问道:“为什么呢?”
古小天应道:“入户盗窃,不论次数,不论盗窃价值的多少,一律追究刑事责任。因为入户盗窃不但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权、住宅权,而且极易引发抢劫、杀人、强奸等恶性刑事案件,严重危及公民的人身和生命安全。”
……
一下午的时间,古小天向林河讨教了不少法律上的疑问。
林河见他如此好学,自然是知无不言言无不尽。
下班时候,张炫迈应约而来,三人一同下楼吃饭。
本来,以古小天的意思,第一次请心目中的偶像吃饭,应该找一家上档次的饭店。
林河听了之后,直接拒绝了。
古小天给自己做助理,工资虽然不低,但平日里都是靠这点工资生活呢。
要真是一顿饭干掉他上千块,林河都觉得有些于心不忍。
还不待古小天再次说话,林河就带着二人直接去了上次那家干锅鸭头。
好吃不贵,经济实惠,再点上两瓶雪花,当真是惬意极了。
……
很快,就到了常遇春案的开庭日期。
上午,林河几乎是掐着时间点来到法院的。
到了法院,跟常遇春汇合之后,便是直接带着他进了法庭。
法庭上,林河眼眸微闭,安静等待着开庭。
九点钟,三位法官进场。
主审法官徐建青扫视全场,只是觉得被告席上那个年轻人有些熟悉。
不过由于林河并未睁眼,而且是微微勾头,徐建青没有看清楚他的五官,所以也并没有太当回事。
咚!
徐建青朗声道:“下面我宣布,原告郑浩诉被告常遇春故意伤害一案,现在正式开庭审理。”
“下面,就请原告方根据已经发生的事实,并作出控诉。”
由于常遇春两人都在法院提交了诉状立案,而且被告又都是对方的名字,所以法庭就作并案处理了。
所以,今天的庭审为郑浩诉常遇春,常遇春这个立案人理所当然的变成了被告。
原告席上,身材矮小的中年人起身,道:“法官大人,在2022年6月6日,中午1时许。”
“我的当事人正在福西路上卖切糕,而被告毫无预兆的从一辆黑色小轿车里冲出来。”
“然后,不由分说的对我的当事人进行殴打,将我的当事人郑浩6根肋骨打断,已经造成了轻伤的结果。”
“被告人此举,已经触犯了刑法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故此,我方请求以故意伤害罪严判对方。”
“并要求对方支付郑浩医疗费,营养费,误工费……合计十二万元。”
咚!
徐建青一锤子敲下,随后道:“下面,请被告方作出抗辩。”
林河缓缓睁开眼睛,咧开嘴,冲着台上的三位法官笑了笑。
卧槽!
卧槽+1
卧槽+2
他这一笑可不要紧,瞬间就把三位法官同志给惊呆了。
怎么是他?
怎么会是他?
怎么可能是他?
三位法官对视一眼,皆是从对方眼中看到了一抹凝重。
今天这场庭审,可是丝毫大意不得啊。
无它,只是因为被告席上坐着的那位。
特别是主审法官徐建青,他这会都感觉腿肚子都是有些发软。